中新網濟南12月31日電 (沙見龍)記者3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獲悉,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遭罰18萬元(人民幣,下同),相關責任人被處以2萬元罰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12月27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濟銀罰字〔2019〕第40號、第41號)顯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處以180000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0元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2019年12月25日。
針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行為,記者31日致電該行,截至發稿時仍未取得相關回應。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而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