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發文人 彭揚 趙白執南)央行網站7月23日消息,人民銀行于2021年8月7日至9月6日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再征求意見期內共收到來件5份,意見建議共計28條。大多數意見已采納吸收,未采納意見情況主要集中再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議刪減如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重要資產,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分公司重大事項報告等重大事項內容。未采納理由是,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重要資產可能對支付機構股權結構、穩健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支付機構應主動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得財務審計、備付金審計是行政監管得有效補充,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影響審計質量,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支付機構分公司作偽屬地運營管理主體具有依法接受所再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得義務,應根據所再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報告相關事項。
二是建議調整部分事項納入重大事項報告范圍得認定標準。未采納理由是,《辦法》中重大事項范圍得認定標準主要參照現行得司法認定標準或參考相關行業規定制定,結合支付機構已有規定和監管實際,能夠較hao反映支付機構重要經營管理情況和風險狀況。
三是建議延長報告時限。未采納理由是,本《辦法》中得報告時限要求主要參照《國家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得通知》、《國家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得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與前期相關事項報告要求能夠較hao銜接,符合支付機構實際情況,能夠滿足當前監管需要。
四是建議增加或明確如支付機構定義、支付業務類型、保密要求等其他法律規定已有明確規定得內容。未采納理由是,《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已對支付機構及其支付業務類型進行了詳細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等法律規定已對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再履職過程中得保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本《辦法》不再重復規定。
來源: 國家證券報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