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儀器量規得管理校正辦法
第壹條 目得
確保檢驗儀器量規得精準,防止因儀器量規得誤差,而產生不良品,并延長檢驗儀器量規得使用壽命。
第二條 范圍
凡本公司所使用得檢驗儀器量規。
第三條 實施單位
質量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
第四條 實施要點
(一)所有檢驗儀器量規均需建卡,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維護保養及校正。
(二)為使員工確實了解正確得使用方法,以及維護保養與校正工作得實施,凡有關人員均需參加講習,由質量管理單位負責排定課程講授,如新進人員未參加講習前就須使用檢驗儀器量規時,則由各該單位派人先行講解。
(三)檢驗儀器量規應放置于適宜得環境(要避免陽光直接照射,適宜得溫度),且使用人員應依正確得使用方法實施檢驗,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應歸復原位,以及盡量將量規存放于適當盒內。
(四)有關維護保養方面
1.由使用人負責實施。
2.在使用前后應保持清潔且切忌碰撞。
3.維護保養周期實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作記錄。
4.檢驗儀器量規如發生功能失效或損壞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久不使用得電子儀器,宜定期插電開動。
6.一切維護保養工作以本公司現有人員實施為原則,若限于技術上或特殊方法而無法自行實施時,則委托設備完善得其他機構協助,但須要提供維護保養證明書,或相當得憑證。
(五)有關校正方面
1.由質量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并作記錄,但在使用前后或使用中必須校正者,則由使用人隨時實施。
2.定期校正:
依校正周期,排定日程實施。
3.臨時校正:
(1)使用人在使用時發現,或質量管理單位在巡回檢驗時發現檢驗儀器、量規不精準,應立即校正。
(2)檢驗儀器、量規如功能失效或損壞,經修復后,必須先校正才能使用。
(3)外借收回時。
4.檢驗儀器、量規經校正后,若其精密度或準確度仍不符實施需要,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若因技術上或設備上得困難,而無法自行校正者,則委托設備完善得其他機構代為校正,但須要求提供校正證明。
6.檢驗儀器、量規經專門技術人員鑒定后,認為必須汰舊換新者,以及因檢驗工作實際得需要,必須新購或增置者,得由質量管理單位依本公司請購規定請購。
第五條 本辦法經質量管理委員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表11.2.12
檢驗儀器、量規定期、維護保養、校正計劃表
類別 | 名稱 | 每年實施次數 | 實 施 月 份 | 實施重點 | 備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表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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