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華(化名)是深圳某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的員工,擔任前臺職位,每月工資4500元。2017年8月28日,張春華入職該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入職當年,張春華在參加公司舉辦的年會活動上,抽中了11萬元的員工大獎。然而,中獎后,該通訊公司只向張春華支付了2.03萬元獎金,剩余獎金直至2018年4月25日其離開公司仍未支付。
張春華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足未支付的獎金部分。
本案中的獎金是民事贈與還是勞動法范疇中的員工福利?公司一方能否單方面撤銷?
張春華認為,在公司年會中,其抽中的員工大獎的性質屬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福利,公司有義務足額支付。
深圳某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辯稱,該筆獎金面向的群體是年會當晚所有的與會人員,并非僅面向內部員工的年終福利。當晚與會人員除了公司76名員工外,還有100余名汽車電子行業知名企業的負責人、供應商等,公司發放該獎金的行為應定性為贈與,系無償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而撤銷該贈與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年會流程細節、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公司在晚會前向酒店發放的流程表上,明確注明11萬元獎項為員工大獎;晚會過程中抽獎時主持人也宣布了抽取的11萬元系針對員工的員工大獎,張春華中獎后公司的管理層人員上臺向其頒獎;公司在相關報紙刊登的宣傳新聞上也記載了該獎項系員工大獎;根據銀行交易記錄顯示,公司在年會后也已通過轉賬方式向張春華支付了其抽中的員工獎金的一部分,即2.03萬元獎金。
綜上,關于張春華在公司年會上抽得11萬元獎項屬員工大獎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明確,用人單位在公司年會上面向本單位所有勞動者提供的抽獎獎勵是激勵勞動者的一種方式,屬于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因此,公司仍應支付張春華獎金差額8.97萬元。
張春華的代理律師、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律師尤明珠分析說,用人單位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法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贈與合同規定了法定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贈與人未給付的部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贈與,行使任意撤銷權。
尤明珠認為,本案所涉的獎項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屬勞動法律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在公司年會上面向本單位勞動者提供的抽獎獎勵,在性質上屬于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或口頭方式進行的約定。該獎項即約定的福利待遇,亦受勞動法律保護,公司不能單方面撤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