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周末最振奮人心的消息,莫過于新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幾個解讀:
1、注冊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化下來。
當然,有些媒體用了“發審委再見”的標題,也是嘩眾取寵。
發審委是不可能再見的,他們可能壓根就沒仔細看法條。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一是中國的注冊制和國外發達資本市場的注冊制不完全相同,二是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也就是說,注冊制是分步實施的,為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發審委會長期存在。
2、加大違法成本。
多年來,很多投資者不理解,為什么證券法罰款上限是60萬,對于動輒收益數億甚至數十億的資本運作的高手來說,60萬幾乎是零成本,絲毫沒有法律應有的震懾力。最好是抓起來,按照金額大小判個幾年甚至無期。
其實這要從兩個角度看,一是60萬的標準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對于個人來說,當時算是個天文數字了;二是任何法律,都要防范被過度利用的風險。
不少民營企業家遭遇牢獄之災,甚至當年連劉曉慶都因為偷稅漏稅入獄,后來稅法調整后,同樣的情況范冰冰只是補繳稅款了事。
所以新修訂的證券法,仍然相對比較寬松的,但是罰款力度大幅加大,理論上可以罰的傾家蕩產。
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在賠償方面,還可以轉入民事賠償流程。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3、進一步明確了中介機構的權責義務。
在新一屆證監會班子上任的時候,表哥就敏銳的預料到這一點。
監管機構作為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不應該直接插手股價,而是應該凈化環境、完善規則。凈化環境的最佳方法,就是對中介機構更加嚴格:所謂敬畏專業,就是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