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記者 李宏策 胡定坤
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正式命名為“COVID-19”,即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的縮寫。
同樣都是冠狀病毒引起的疾病,為何COVID-19與中東呼吸綜合癥(MERS)和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的命名方式明顯不同?國際傳染病命名背后究竟有何規則?
一切都要從2015年說起,當年5月8日,經過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的共同磋商,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新人類傳染病命名的最佳實踐》(簡稱《最佳實踐》),“目的是盡量減少疾病名稱對貿易、旅行、旅游業或動物福利的不必要負面影響,并避免對任何文化、社會、國家、地區、專業或民族群體造成侵犯。”
《最佳實踐》指出,疾病名稱可以包括疾病癥狀方面的通用描述性術語, 比如呼吸道疾病、神經綜合征、水樣腹瀉等;在足夠可靠的情況下,應當包括疾病表現、受影響人群、疾病嚴重性、季節性特征等更為具體的描述性術語,比如進行性、青少年、嚴重、冬季等;當已知引起疾病的病原體時,那么該病原體就應當被納入疾病名稱,如冠狀病毒、流感病毒、沙門氏菌等。
同時,疾病名稱應盡量簡短并且容易發音 ,例如H7N9(一種禽流感)、rabies(狂犬病)、malaria(瘧疾)等類似的命名。
《最佳實踐》還規定,在疾病名稱中應當避免使用包括地理方位, 如中東呼吸綜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熱;人名,如克羅伊茨費爾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動物或食物種群,如豬流感、禽流感、猴痘等;涉及到文化、人口、工業或職業的內容,如軍人、護士等;以及有可能引起過度恐慌的術語,如不明、致命、流行等。
此外,《最佳實踐》中寫道:“當有必要區分在不同年份發生的類似事件時,可以使用日期(年或月和年)”。
SARS爆發于2002年,MERS爆發于2012年。根據《最佳實踐》,雖然二者簡短易讀,但都沒有將已知的病原體,也就是冠狀病毒納入名稱,而且MERS中包括地理方位,屬于“應避免的例子”。 COVID-19則既明確了病原體,又使用日期加以區分,并且適用于從輕微到嚴重的“全譜”病例。
譚德賽說:“這(COVID-19的命名)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標準格式,可用于將來的任何冠狀病毒爆發。”對此,法國國家醫學委員會公共衛生研究主管陳新認為,WHO起了個“長效可用”的疾病名稱,假如2022年又有一種新的冠狀病毒導致的傳染病爆發,就可以叫COVI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