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明方式一般分為以下四種:
(1)一般照明:整個場所或場所某部分的照度基本上是均勻的照明。
(2)局部照明:局限于工作部位的固定的或移動的照明。
(3)局部的一般照明:按工作對象和工作場所的功能來布置燈具的照明。這種照明方式所用的照明器,也可用來對房間進行一般照明。其優點是:照明設備的利用系數高;由于可變換燈具的位置,能防止產生使人心煩意亂的陰影、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4)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同時應用就是混合照明。混合照明較為靈活,容易做到節約用電。
二、選擇照明方式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工作位置密度很大而對光照方向又無特殊要求,或者在工藝上不適宜裝設局部照明裝置的場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其優點是工作表面和整個視野范圍內均具有較好的亮度對比,并可采用功率較大的光源,因而可獲得光效高、燈具少、投資低、節約用電的效果。
(2)如果局部地點需要高照度或者要求燈光按一定方向照射,則宜采用局部照明。
(3)工作位置需要較高照度和要求燈光按一定方向照射的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為便于工作人員進行維護和巡視,除臨時性工作外,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局部照明而無一般照明。